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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 06- 09 16: 37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高效运行,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乐至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价格调整、地质条件变化、工程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价格变动,经审定确需增加或减少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报批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之前,填写项目决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上报审定。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总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总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还需先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对于投资金额大、影响面宽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等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制定出切实可行方案,县政府审核同意,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业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按程序启动项目建议书、用地和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评估报告(表)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报项目立项审批时,应提供项目决策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和选址意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项目业主要按照立项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工作。

初步设计要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调整的,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变更报批所需资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

(二)工程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变更比例、结算原则、招投标意见以及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等。

(三)涉及调整原设计的工程变更的,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变更后的新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数量变化及费用变化对比表。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说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投资变更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审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核查评估,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变更必要性进行论证。

(二)项目确需变更投资的,由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部门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写出工程变更说明书,由现场踏勘人员签字,签署明确审查意见。

(三)项目业主在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预算及财政评审工作,单次或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的须将工程价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四)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附工程变更说明书、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说明,报县政府审定。

(五)项目业主在办理投资变更手续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供所需全部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办理。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及时报投资主管部门,资料不齐的不予办理。

(六)项目业主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业主不得实施,财政部门不予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对投资变更进行管理。

(一)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变更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00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按获得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及工程款增加(减少)额组织实施。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审批后,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进行概算调整。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变更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同一项目工程进行拆分。

第十八条  新增工程投资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外,其余一律报县政府审定后,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合同价格管理。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到人社部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手续和在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监管并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项目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决策、审批、变更的;

(二)在决策、审批、变更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三)以假冒、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骗取相关批复文件实施招标或用作他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

(五)重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严禁拆分和规避招投标条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将前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前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投资变更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职权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至县发改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5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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