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乐至县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服领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至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5月29日
《乐至县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乐至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升规上限”、“个转企”
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户,纳入服务业支撑指标核算的企业给予补助7万元/户,填补指标空白的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户。对新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给予企业3万元/户补助,个体1万元/户补助。对月度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转企”注册地及税收均在乐至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补助0.5万元/户;对“个转企”并新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在新入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二、鼓励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对分离成功两年内纳入统计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以上、0.5亿元以下的,从在库的首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每年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从在库的首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上台阶”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对纳入服务业支撑指标核算的企业,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速达20%—30%、30%—40%、40%—5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增速不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批发、零售单位,年销售收入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按照0.0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增速高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餐饮、住宿单位,年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万元,按照0.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奖励地方经济贡献
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在正常经营环节产生并缴纳的税收,年入库税金县级留存部分首次突破30万、50万、100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促进消费
设立市场拓展活动专项资金100万元/年,支持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商业综合体、服务业企业举办各类展会、展示、促销等活动,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且计入本地经济指标的给予一定补助。
鼓励企业通过外部平台拓展市场,对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各类重要展会和推销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分别给予3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支持企业(单位)创建省级多元融合消费新场景,对成功创建省级消费新场景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县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总部经济
对在乐至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且纳入我县服务业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自入统当年起,3年内累计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物流、办公设备、入驻等补助资金支持。本条政策与其它政策对同一企业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七、支持首店经济
对在乐至注册为独立法人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对通过评审且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乐至首店”,每年择优不超过5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
八、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壮大
对注册地在乐至、成功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05亿元、0.2亿元、0.5亿元、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支持物流业发展
对在乐至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并纳入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且年出货单数在25万件或增幅30%以上,每年补助2万元,补助期限3年。物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3万、5万、8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2A、3A、4A、5A级认证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给予3万、5万、10万、20万元奖励。
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支持外向型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通过中欧班列、南向班列等进出口产品的物流、仓储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的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所有政策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企业(单位)自行申报,需在乐至注册,纳入国家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稳定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享受与本政策同类型的招商引资政策期间,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相应条款。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由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解释,奖补资金从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